申办电话卡法律责任告知书

尊敬的客户:

      目前,不法分子利用非法售卖、租用、代开等方式获取电话卡,或使用电话卡代接验证码和代注册第三方平台账号等,大肆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,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。为切实维护您的合法利益,并从源头挤压违法犯罪空间,特将相关法律责任告知如下:

如果您将本人证件办理的电话卡出售、出租、转借给他人,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或其他违法犯罪,您将可能触犯以下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:

      一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: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”。

      二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规定:“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,为其提供信用卡、手机卡、通讯工具、通讯传输通道、网络技术支持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”。

      三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之推定“明知”情形:

      1.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;

      2.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;

      3.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;

      4.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、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、帮助的;

      5.频繁采用隐蔽上网、加密通信、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,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;

      6.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、帮助的;

      7.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。